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2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期间,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郑某某与“小江”、“小浩”(均另处理)等人喝酒后,步行至本区钟村街雄峰城海豚音KTV对出停车场,与被害人谭某甲、谭某乙、邓某某发生争执,继而引发双方互相打斗,致被害人谭某甲、谭某乙、邓某某受伤(经鉴定,谭某甲、谭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邓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等人乘网约车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承认所犯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郑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确定宣告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海珊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一张。
3.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及同案的家属赔偿被害人人民币50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