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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寻衅滋事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温检公诉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3195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成都市锦江区人,住成都市锦江区***街**号*栋*单元**号。2019年7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取保侯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奢侈那会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在成都市温江区“塞纳河畔”小区9栋楼下,将被害人揭某某停放于此处号牌为川A*****的红色“本田”锋范汽车左侧车身划花损,将被害人丁某停放于此处号牌为川A*****香槟色“荣威“350汽车左侧车身划损,将被害人杨某停放于此处的号牌为川A*****白色“雪铁龙”汽车左侧车身划损,后又在上述小区13栋楼下,将被害人闫某停放于此处的号牌为川A*****白色“奥迪”A4汽车尾部车身划损。经鉴定,上述本田锋范汽车被损毁部分价值人民币700元,荣威汽车被损毁部分价值人民币800元,东风雪铁龙汽车被损毁部分价值人民币1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赔偿被害人揭某某人民币1500元;赔偿被害人丁某人民币1500元;赔偿被害人杨某人民币1500元;赔偿被害人闫某人民币4000元,取得上述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随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涛涛

2020年4月8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28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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