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49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96********,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网市**村**号,现住武汉市洪山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因他人赌博纠纷,驾驶一辆丰田牌越野车在本市洪山区文化道李桥村路段追逐、拦截被害人邹某某驾驶的领克牌小轿车,期间,被告人郑某某亮出其随身携带的手枪形打火机威胁邹某某停车,后双方行至文化大道融创智谷门口附近时,被告人郑某某猛打方向导致上述两车相撞,致使被害人邹某某的领克轿车叶子板、大灯等多个部件毁损。经鉴定,上述领克牌小轿车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7869元。

被告人郑某某于2020年9月1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邹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物品照片;2.报案材料,归案、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身份证明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书证;3.证人黄某某、孔某某、张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材料;5.价格认定结论书;6.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社会管理秩序、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丽蕊

检察官助理 陈智广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