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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寻衅滋事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公刑诉〔2019〕74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原福建省莆田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7月1日至7月31日,自2019年9月11日至10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6月左右至2019年 2月,被告人郑某某在莆田市城厢区**镇**路路段即**工业园区**鞋厂夜市一条街,以需缴纳摊位费、否则不能摆摊为由向摊位经营者索要钱财,共计60320元(人民币,下同),其中,向被害人蒋某某索要17030元、向被害人俞某某索要13250元、向被害人李某某索要9200元、向被害人黎某某索要7370元、向被害人谢某某索要6900元、向被害人刘某某索要3600元、向被害人姜某某索要2000元、向被害人陈某某索要500元、向被害人邓某某索要4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村委会证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林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某、俞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多次强拿硬要他人钱财,共计6032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佘晓冬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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