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7月1日至7月31日,自2019年9月11日至10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6月左右至2019年 2月,被告人郑某某在莆田市城厢区**镇**路路段即**工业园区**鞋厂夜市一条街,以需缴纳摊位费、否则不能摆摊为由向摊位经营者索要钱财,共计60320元(人民币,下同),其中,向被害人蒋某某索要17030元、向被害人俞某某索要13250元、向被害人李某某索要9200元、向被害人黎某某索要7370元、向被害人谢某某索要6900元、向被害人刘某某索要3600元、向被害人姜某某索要2000元、向被害人陈某某索要500元、向被害人邓某某索要4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村委会证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林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某、俞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多次强拿硬要他人钱财,共计6032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佘晓冬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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