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7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乡**村**号,住上饶市广丰区**乡**村**号,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广丰区公安局对郑某某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市看守所。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相关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一个人到广丰区少阳乡交溪村委会,找村支书陈某某讯问办理低保、建房子等有关情况,因郑某某提交申请的才材料没有通过,该村支书陈某某、村主任何某某等人便对其做相关政策解释工作,但郑某某认为村里故意刁难不给其办理低保,郑某某便用左手打了受害人何某某头部一拳,又用右脚踢了受害人何某某腰部一脚,在场的村干部等人便将双方拉开。郑某某在**村委**处,脱下自己的牛仔裤,从路边捡起几块碎砖头装进裤子里,甩动装着砖头的裤子朝着受害人何某某身上砸去,在此期间郑某某用嘴将受害人何某某的左手食指咬伤,后受害人何某某离开现场躲避攻击,郑某某继续用包着砖块的牛仔裤将受害人何某某停放在村委会门口的一辆银灰色大众波罗小轿车(车牌号:赣******)的前挡风玻璃、左前后窗玻璃、引擎盖、后盖箱、左前后车门进行打砸,之后郑某某离开少阳乡交溪村委会回到其住处。上午10时40分许,郑某某骑着一辆黑色二轮电动车载着一个煤气罐、一把菜刀、一把柴刀及一把屠宰刀到少阳乡政府大楼打砸闹事,在乡政府大楼一楼办公房间处郑某某手各持一把菜刀、一把柴刀对办公桌、电视机、电脑、打印机、各房间的防盗门等设施进行打砸,打砸完之后郑某某走到少阳乡政府广场上,一只手拿着打火机将放于电动车上的煤气罐管阀打开,另一只手持菜刀威胁政府工作人员和群众,且扬言对社会进行报复。经广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郑某某毁坏财物损失价值共计63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各1份,物证照片11张等书证材料;2.证人颜某某、陈某某、何某某、张某某、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公共场合随意殴打他人,随意毁坏财物,财物损失价值631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淑慧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上饶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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