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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帮助信息网络活动)(公开版)_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480号 

  被告人郑**,男,1994年11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319941101****,汉族,中专毕业,务农,住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大马乡****。2020年7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被告人郑**在明知郭**(另案处理)等人实施犯罪,仍将自己办理的二套银行卡、手机卡和U盾转卖郭**使用,并将手机支付宝让其使用转账,并从中获利。致使受害人王**在用QQ添加了一个叫“刘*”的女的聊天中,对方让在一个“资金投资”APP中投资赚钱,后该平台出现问题,对方也联系不上,其共被诈骗4537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明知他人实施境外博彩诈骗他人而提供银行账户以及帮助支付宝转账,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涛

检察官助理:徐杰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郑**现在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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