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知产刑诉〔2021〕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8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镇**村**里**号。因盗窃,2016年10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200元。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0年10月1日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同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月,被告人郑某某明知他人让其办理银行卡可能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在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地办理银行卡并有偿交付给他人使用。上述银行卡流水金额共计约160余万元,经查,被用于电信诈骗活动资金支付结算金额共计约60余万元。
被告人郑某某于2020年9月30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卡开户记录、银行流水、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王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妍霞
检察官助理:黄海悠
2021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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