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二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821981********,汉族,小学文化,大田****工作,家住福建省晋江市罗山缺塘思明路**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郑某某在其晋江市罗山街道缺塘社区住所附近的一家茶店认识了一名“蓉啊”(另案处理)的女子,在未验证真实与否的情况下,窜至本区津淮街中国农业银行津淮支行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一张卡号:62305206800********的银行卡提供给“蓉啊”作为网上支付结算使用。2020年3月10日、4月17日,被告人两次应“蓉啊”的要求,将上述银行卡办理旧卡更换新卡的业务,并将新卡号62305206800********、62305206800********以及绑定的新手机号码、密码提供给“蓉啊”使用。2019年12月2日至2020年9月3日间,上述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进出账各1900余万元。
2020年8月18日10时许,家住江西省南康市蓉江街道***路**号的邱某某,在网络上被他人以取得贷款额度为由诈骗10500元,其中9000元汇入被告人郑某某上述中国农业银行62305206800********的银行卡内。
2020年9月21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后,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立案决定书、身份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证言:证人邱某鹏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5份供述与辩解;
4. 视听资料:银行流水电子证据、郑某某供述视频资料2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有两次办理旧卡换新卡的积极行为,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国艺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在福建省晋江市罗山缺塘思明路**号取保候审,电话:1359929****;
2、案卷材料两册和证据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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