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郑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64********,白族,大专文化,昆明市公安局**分局刑侦大队原民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住昆明市官渡区***体育城**期**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行贿罪,经本院决定,由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于2019年12月31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行贿罪,经本院决定,由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于2020年1月10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西山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行贿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至2020年2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1日,昆明市公安局**分局刑侦大队原民警郑某某通过打电话的方式,向“1.10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主要犯罪嫌疑人宗某某通风报信,泄露公安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活动中倒查不如实受、立案工作部署及采用技术手段监听犯罪嫌疑人通话的秘密,其行为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2012年下半年,昆明市公安局**分局警务保障室原主任郑某某为谋求职务晋升,向昆明市公安局原局长赵某某行贿20万元人民币,后郑某某被提拔为昆明市公安局**分局副局长,其行为涉嫌行贿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案件线索来源、户口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郑某某任免职相关材料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宗某某、陶某某、李某甲、蚁某某、李某乙、赵某某、郑某某、孙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电子数据:电话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其向犯罪分子宗某某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同时,被告人郑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赵某某现金人民币2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魁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卷宗2册、光盘3张;
3.报请指定管辖的批复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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