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241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4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住杭州市临安区**街道**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临安区**镇**村**组**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郑某某在陈某某、杨某某(均另外处理)等人开设的“畅乐游戏”等网络赌博平台,提供赌博宣传、召集参赌人员建立赌博群进行赌博等代理服务,并根据充值金额取得50%的提成,涉及平台充值金额人民币16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8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于2020年3月25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向公安机关退缴人民币8.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充值记录照片,票据,出入境记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潘某某、雷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及同案犯杨某某、徐某某、陆某某、营某某、元某某、宋某某、何某某、黎某某、马某甲、丁某某、马某乙、孙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刑事提取笔录及照片,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5.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适用《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郑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根生
检察官助理:华晓静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在原住处候审(138********);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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