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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开设赌场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382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0527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因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10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2月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同年12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2019年6月底,“对数弟”(另案处理)将赌博网站“东方网站”的大股东账号(ccvv****)账号、密码提供给被告人郑某某,后郑在该网站开设了股东账号(sd****)、总代理账号(sd****)、会员账号(az***)用于接受六合彩投注。郑某某在“东方网站”上的总代理账号下面有一个代理账号(sd****)是他人使用,该代理账号的使用者用该代理账号帮郑发展了5个会员账号用于接受六合彩投注。郑某某的总代理账号可以从“东方网站”上获得13.3%的佣金,而郑则需要给其下面的代理13.2%的佣金,从中赚取0.1%佣金。经查,郑某某在“东方网站”担任代理,接受六合彩投注金额合计998363元,获利1063元。

(二)赌博的犯罪事实

2019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郑某某在自己经营的本市清溪镇商业街一小吃店内,通过微信的方式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后输入上家蔡某某(另案处理)提供的赌博网站“同兴网站”的会员账号(a****),从中获得特码、连码10%的佣金。经查,郑某某接受他人六合彩每月获得佣金约1000元,至案发共六个月,合计获得佣金约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材料,电脑等物证,赌博网站页面照片等电子数据, 六合彩投注单据等书证,谢某某等证人的证言及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法,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情节严重;郑某某还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元妍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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