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住址肥东县**镇**村**组,住肥东县**镇**路**村**号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因患有****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8日晚至9月15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伙同陈某某、崔某某、黄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分别在肥东县店埠镇小东庵附近陈某某经营的棋牌室、店埠镇石塘路锦宏中学附近民房、店埠镇群力社区陈油坊组居民陈某某家老房子等处开设赌场。该赌场利用麻将为赌具,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按庄家赢钱的10%的比例进行抽水,共抽头渔利8000余元。2018年9月15日,肥东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民警在陈某某老房子赌场内,现场查获赌资10540元、水箱内的水钱2100元及赌具麻将40只。

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同案人)盛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崔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伙同他人以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项良诚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