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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城检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郑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5021985********,汉族,中专文化,从事水产品加工行业,户籍所在地:北海市海城区**园**幢**号。因涉嫌开设赌场,2020年4月19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6月16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辩护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开始,被告人郑某参与管理“**”(另案处理)组建亲友圈开设赌博房间,共同利用微信、闲聊手机软件建立微信群“***",通过手机软件“***”以玩十三张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招揽赌博人员,开设赌博游戏房间,供他人进行赌博,通过微信、闲聊软件收取手续费“红包”抽头渔利。从2019年11月2日至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郑某参与管理 “**”组建的闲聊赌博群,招揽参赌人员赌博,被告人郑某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共260元。2020年4月18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郑某抓获归案。

归案后,被告人郑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提取笔录、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伙同他人共同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活动中,被告人郑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斯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837790****;保证人:韩某某,电话:1527892****;

2、全部证据材料、案卷贰册、量刑建议。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手机一台、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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