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住某某镇某某村。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大城县公安局拘留,同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21日退回补充侦查,大城县公安局于6月4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郑某某于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6月12日,在大城县某某电玩城内利用自动礼品售卖机(幸运之星电子游戏机)组织他人赌博,被大城县公安局当场查获。经鉴定,该三台机器操作方式为手机微信或者支付宝充值上分,每台可供二人同时赌博,系赌博机。经查,郑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456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微信支付账单等书证、物证。
2证人郭某某、张某某、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
4鉴定、廊坊市公安局赌博机检验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孝显龙
(院印)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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