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0〕389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81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浙江省余姚市**街道**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3月20日被余姚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20日期间,被告人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边锋约牌冲击麻将”软件上开设棋牌室,并建立“默往”聊天群,为汪某某、张某某、金某某、周某某等人参与“冲击麻将”赌博提供条件,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0余元。
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郑某某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手机截图、银行流水、抓获经过、人口信息;
2.证人汪某某、张某某、金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微信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凤 丹
戴 素 君
检察官助理:戴 文 超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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