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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736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性,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居委**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5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自2019年1月开始,在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路**号**门店,多次接受赌博人员王某某(微信名:宁**、微信号:wsj700****,另案处理)、谭某某(微信名“谭**”)、陈某某(微信名“秋某某”)等人投注香港外围六合彩赌博,至2020年8月8日,已查明共接受上述三人投注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73068元、1572元、5610元,合计接受投注总金额为人民币180250元。

  被告人郑某某接受以上投注后,向其上家叶某某(真名不详,在逃,微信号:Ye134101****)投注,非法获利约1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2.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微信交易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提取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及相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李羡

                              检察官助理 陈坚

                              2020年12月4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5份。

4.随案移送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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