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Z156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7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6日被逮捕;于2019年6月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9年2月12日开始,被告人郑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湛江市麻章区**镇**路**号**“**超市”内以贩卖私彩的形式开设赌场,现场或利用手机微信接受参赌人员的投注。以中国体育彩票的前四位为开奖号码,每个星期销售三期(周二、周五、周日各一期),每期营业额500元至1000多元,获利为销售额的6%。
2019年4月14日19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贩卖私彩点,当场抓获被告人郑某某和参赌人员林某某、詹某某,并在现场扣押了纸质奖票七张、手机一部和赌资人民币2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碟叁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贩卖私彩的方式开设赌场接受他人投注,并从中抽取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某六个月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邬仕聪
2020年6月11日
(院印)
附:
1. 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4359****。
2. 本案卷宗叁册,证据目录壹份,视听资料光碟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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