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郑某某,绰号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仙游县**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郑某某通过手机微信收取颜某某、郑某某等人六合彩押注后,再转押给上家温某某(已起诉),从中赚取倍率差。至案发,共收取赌资数额累计达19万余元(人民币,下同),非法获利2000元。
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9月2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郑某某的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颜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郑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公安机关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6.电子数据:郑某某的微信交易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收取他人六合彩押注后转押给上家,收取赌资数额累计达19万余元,非法获利2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主动投案,在本院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尾妹
检察员:陈美宪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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