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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 ,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9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在寿宁县**乡**村***号,住寿宁县**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1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寿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7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日经本院决定,同月6日由寿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1日至2月10日,被告人郑某某租用寿宁县**镇**街**号四层套房开设麻将馆,并提供麻将桌、麻将、扑克牌供他人赌博,参赌人员以“每粒子”5元(人民币,下同)进行麻将和“牛牛”赌博,郑某某从中抽头渔利1万余元。同年2月10日晚,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该麻将馆,现场抓获吴某甲、吴某乙、龚某某等参赌人员16人,查获赌资10191元,查扣赌具麻将桌、麻将子、扑克牌等。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已退出赃款117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寿宁县公安局扣押的扑克牌、麻将子、自动麻将桌等物证。

2.寿宁县公安局提取的帐本,出具的侦破报告、到案经过、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吴某甲、吴某乙、龚某某证言。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寿宁县公安局拍摄的现场照片,制作的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卢宝华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取保候审于寿宁县**镇****号,联系电话:158********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4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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