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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赌博,于2019年8月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中旬,被告人郑某某与同案人陈某甲(另案处理)商量合伙开设赌场,二人约定各占五成股份,并在福清市海口镇东阁农场租下一间民房作为赌场。被告人郑某某负责在赌场维持秩序、抽水、换牌。2019年11月22日至2019年12月10日,该赌场先后组织赌徒用扑克牌以“十三水”、“牛牛”的形式赌博,并从中抽头共计约人民币4.5万元。

2019年12月10日下午16时许,该赌场被民警查获,现场抓获被告人郑某某、同案人薛某某及参赌人员39名,现场查扣赌资人民币12万余元及赌具扑克牌若干。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等39人证言;

3.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及同案人陈某甲、薛某某、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相片笔录;

5.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抽头数额约人民币4.5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捷

2020年4月9日

附注: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卷宗6册共计817页;

3.光盘5张;

4.证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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