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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均为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3月6日至4月3日,自2020年5月18日至6月1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22日至3月7日、自2020年5月4日至5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份至2019年8月8日期间,被告人郑某某以盈利为目的,收受同案人李某某(已起诉)“六合彩”赌博投注共计九十万元。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郑某某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证言:同案人张某某、李某某、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笔录》和同案人李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为非法牟利,开设赌场供不特定人员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证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燕儿

检察官助理:施琳萍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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