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公诉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郑某甲,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3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园。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1月2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郑某甲在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物流园A区处摆设一台麻将机提供给多人赌博,郑某甲根据打麻将赌注大小收取抽成,期间其抽成获利约8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郑某乙、朱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提供麻将机及场所供多人进行赌博,其从中营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庭淞
检察官助理 代 祝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