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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677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87********,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渝北区**小区**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8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以来,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重庆市江北区、渝北区、南岸区等地茶楼内开设赌场,多次组织、招揽赌客以“打豹子”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并召集左某某、郑某某、杨某某等人“当关”坐庄,同时招募王某某、代某某、李某某、黄某某、何某某、刘某某等人为赌场固定员工并发放工资。

2020年4月8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金源路64号水云涧茶楼包间组织20多名赌徒以打“豹子”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当日15时30分许,公安机关接举报后,在水云涧茶楼包间内将被告人郑某某抓获,抓获参赌人员20余人,缴获赌资10万元左右,查扣渔利57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清点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等书证; 

2.证人左某某、郑某某、王某某、徐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崔建山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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