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24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云南省龙陵县人,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新乡**村委**组**号。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龙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至6日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利用手机通讯终端,在微信聊天软件内建立赌博聊天群,在该群内发布赌博游戏规则及赌博信息,群成员通过该群内发布的游戏链接进入“闪亮斗地主”游戏软件内打保山麻将,被告人郑宗茂购买游戏道具后在该游戏软件内开设赌博房间,每局向参赌人员收取5元人民币的“房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手机通讯终端内利用游戏软件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同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饶 娟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物品另列清单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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