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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开设赌场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3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经商,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镇**村**号。2016年12月14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5日。现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郑某某伙同应某甲蔡某甲应某乙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潘某某(均已判)等,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路桥区路北街道南苑酒店一房间内、椒江区洪家街道兆桥小区一民房内以“两张”的形式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郑某某蔡某甲等人负责旺场并占有赌场股份。赌场开设时间共计六、七天,每天抽头获利一万余元。

2018年12月13日,被告人郑某某被侦查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案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王某甲李某某蔡某甲应某乙王某乙罗某甲应某甲罗某乙阮某甲罗某丙陈某某戴某某王某丙王某丁阮某乙罗某丁蔡某乙等证言及抓获经过;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目无法纪,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苏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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