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3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经商,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镇**村**号。2016年12月14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5日。现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郑某某伙同应某甲、蔡某甲、应某乙、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潘某某(均已判)等,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路桥区路北街道南苑酒店一房间内、椒江区洪家街道兆桥小区一民房内以“两张”的形式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郑某某、蔡某甲等人负责旺场并占有赌场股份。赌场开设时间共计六、七天,每天抽头获利一万余元。
2018年12月13日,被告人郑某某被侦查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案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王某甲、李某某、蔡某甲、应某乙、王某乙、罗某甲、应某甲、罗某乙、阮某甲、罗某丙、陈某某、戴某某、王某丙、王某丁、阮某乙、罗某丁、蔡某乙等证言及抓获经过;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目无法纪,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苏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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