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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8〕116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6821994********,湖南省临湘市人,汉族,大专文化,**销售公司职工,户籍地为湖南省临湘市**路**号,住湖南省临湘市**路**号。2016年3月5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1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2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郑某某受“天哥”、“波哥”(均身份不详,另案处理)的雇佣,在长沙市芙蓉区东牌楼“蚂蚁工坊”2楼一电游赌博场所担任白班经理,领取3500元每月的固定工资。郑某某负责该电游赌博场所的人员安排及备用金发放等事宜,并组织方某某(收银员,已行政处罚)、秦某某(机器维修员,已行政处罚)、杜皓(望风,已行政处罚)等人经营该场所。赌博机赌注为1元1分,赌客可以随时付钱找服务员上分,不玩了也可以随时根据赌博机上剩余的分数找服务员退还现金。

2016年3月4日,该电游赌博场所被公安机关查获,郑某某等工作人员及参与赌博的赵明军、邓勇飞、吴波等人(均已行政处罚)被当场抓获。公安民警现场扣押电游赌博机6台(共54座)、赌资若干。2016年3月5日,郑某某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2016年3月15日,邓凯伦在行政拘留期限届满释放之后,继续回到该电游赌博场所工作。2016年4月12日,该电游赌博场所再次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民警现场抓获工作人员和赌客若干,扣押电游赌博机10台(共47座)、赌资若干。郑某某因当日请假未被抓获。

2018年1月24日,郑某某被抓获归案。2018年1月26日,郑某某上缴违法所得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郑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等物证、书证;3.证人方某某、秦某某、杜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明知他人利用电游赌博机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郑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具有可以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二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艳

2018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818203****);

2.随案移送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4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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