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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8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镇**村**号,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8日至2019年6月3日,被告人郑某某伙同林某某、陈某某、林某甲(上三名同案人均已判决)为非法牟利,建立组织他人加入微信群,群成员利用“拱趴游戏”APP以“十三水”方式进行赌博,以游戏积分计算输赢,一分兑换0.2元人民币。郑某某、林某某、陈某某、林某甲四人系赌场股东,每人各持股四分之一。该微信赌博群为参赌人员提供“拱趴游戏”APP游戏平台,由林某某主要负责为参赌人员结算赌资,并向参赌人员抽头渔利。

2019年5月8日,该赌场当日抽头渔利约907元人民币;购买“叶子”的费用375元人民币。根据该赌场“记账部”股东微信群数据的审计报告,2019年5月9日至2019年6月3日赌博积分正数总和为7087010分,折合人民币为1417402元;抽头总额为67361元;在此运营期间的开支费用(主要包括财务工资、购买“叶子”、群红包)总额为14445元。

2019年5月8日至2019年6月3日期间,该赌场抽头渔利总额约68268元人民币,扣除赌场费用人均非法获利13362元人民币,其中林某某还非法获取工资9200元人民币。目前,被告人郑某某已向连江县公安局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4759元,已向我院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8603元,合计退出非法所得(股东抽头分红)人民币133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前科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

2.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手机数据提取笔录、提取清单、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福建省行政执法暂时扣留财物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案人刑事判决书;

3.调取证据通知书、被告人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

4.证人陈某甲、林某乙、林某丁、丁某某、吴某某、林某戊、陈某乙、林某某、陈某丁、陈某戊等人证言;

5.同案人林某某、陈某某、林某甲供述与辩解;

6.被告人郑某某供述与辩解;

7.检查证、检查笔录;

8.司法鉴定意见书、专项审计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利用移动通讯终端结伙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进行“十三水”赌博,涉案赌资达141740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积极向我院退出非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上述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必耀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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