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61986********,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镇**村。2009年8月26日因吸毒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十五日;2011年3月21日因非法拘禁罪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年12月1日因吸毒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2月初以来,被告人郑某某和金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合股在苍南县桥墩镇莒溪社区西厅村、郑氏祠堂旁空地等地流动开设赌场,并从中获利。赌场对外宣称郑某某开设,郑某某占股主要在赌场帮忙维持秩序、监督抽头薪、搬运赌桌等事项。2015年1月9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苍南县桥墩镇莒溪社区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参赌人员20人,查获赌资89775元。期间,赌场开设二十多天,每天晚上开设一场,每场参赌人员在一二十人以上。
2015年3月份至2015年7月30日,被告人郑某某伙同金某某、徐某某、郑某甲(后三人另案处理)等人单独或合股在苍南县莒溪镇农村山头等地开设流动地下赌场,赌场以“牌九”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场时段为下午场、晚场,赌场每场参赌人数一、二十人以上,赌场雇佣他人帮忙维持秩序、望风等事项。其中被告人郑某某于2015年4月份左右退出,参与开设赌场一个月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羁押证明、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及同案犯金某某、卢某某、郑某甲、邵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孝松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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