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Z159号
被告人郑某甲,曾用名郑某乙,绰号:“飞机福”,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79********,汉族,广东省广宁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政治身份,住户籍地广宁县**镇**村**村**村**号。2018年因犯聚众斗殴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20年6月5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抓获归案,当日被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6月27日期间,被告人郑某甲伙同陈某甲利用微信群抢红包“大吃小”的方式组织赌博活动,并雇佣陈某乙、陈某甲、谢某甲、谢某乙、李某某(均已判刑)租赁广州市**区**大街**巷*号*楼出租屋作为窝点采取轮流分组作为“打荷手”进行操作,接受群内参赌人员投注,当值的“打荷手”在每局的总投注金额中抽取3%作为渔利。经侦查核实,被告人郑某甲等人在此期间共接受他人投注金额达2552230元,抽头渔利达77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其他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伙同他人利用微信群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江水生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广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内附光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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