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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强奸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Z162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2000***日出生于河北省井陉县,公民身份号码130121200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号,务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1030日被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2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91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凌晨,犯罪嫌疑人郑某某约网友丁某某见面吃宵夜,劝说对方白酒兑雪碧饮酒,致使丁某某醉酒。后郑某某将丁某某带至**园**栋**室的住处,欲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丁某某明确表示拒绝。为了压制丁某某的反抗,郑某某使用白色的宽绳子捆住被害人的双手,同时抚摸被害人的乳房和下体。后因被害人丁某某的剧烈反抗,郑某某未能继续实施侵害。

2020年9月10日郑某某在蜀山区潜山路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2.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人口信息查询、前科情况查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归案经过、微信聊天截图、照片、指认现场笔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背丁某某的意愿,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后因丁某某的剧烈反抗未能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婧

(院印)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各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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