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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徇私枉法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五部刑诉〔2021〕Z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 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041990********,汉族,中专文化,原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筼筜派出所协警,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路**号**室。因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20年12月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1年1月4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郑某某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起,被告人郑某某担任厦门市公安局筼筜派出所协勤人员,协助该所民警开展发现和摸排各类违法犯罪线索,协助查处“黄、赌、毒”治安、刑事案件、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等工作。2019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郑某某明知林某某(另案处理)在辖区的中关委大厦、摩登大厦组织卖淫,故意包庇不予查处并收受林某某给予的钱款人民币43700元。2019年8月22日,林某某组织卖淫的窝点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治安大队查获。

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郑某某经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本院接受调查。到案后,被告人郑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缴赃款人民币43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本院依法调取的《劳动合同》、《临时保安服务协议》、《安保服务合同》、《员工入职信息登记表》、微信转账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蓝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证人林某某的辨认笔录;

6.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治安大队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取的微信和支付宝交易明细电子数据光盘;

7.本院调取、出具的身份信息材料、案件侦破经过、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身为在公安机关中依法从事公务的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并收受贿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的幅度内择以刑罚,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顺彬

检察官助理:苏旭辉

2021年1月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缴赃款人民币43700元、电子数据光盘一张、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数据U盘一个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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