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在厦门市集美区滨海西大道往集美大桥方向BRT东安站附近人行道,以身后用手捂嘴、卡脖、水果刀顶肩等暴力方式对途经此处的被害人章某某实施抢劫。后因被害人身上未带钱、附近有路人经过,被告人郑某某未得逞。
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郑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水果刀、黑色外套、口罩等物证;
2.被害人章某某的陈述;
3.证人陈某某、叶银坤的证言;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郑某某的辨认笔录;
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7.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综合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金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采用暴力手段,持刀抢劫被害人章某某的钱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构成抢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抢劫钱款未得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择以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继斌
检察官助理:武 讲
2020年4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