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安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郑某某,绰号黑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97********,汉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初中文化程度,住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组**号**号。2014年9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8月30日,经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郑某某予以假释。2020年4月7日,因涉嫌抢劫罪、强奸罪,被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抢劫罪、强奸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至7日期间,被告人郑某某以乘车为由,将被害人骗至遂宁市安居区磨溪镇偏僻处的村道路,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分别对三名司机实施了抢劫,对其中一名女司机实施抢劫后并强行与该女司机发生了性关系。同年4月7日晚上,被告人郑某某乘坐出租车到达遂宁市安居区磨溪镇喜华村时被办案民警现场挡获。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3日2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以乘车为由,将野的司机杨某某骗至遂宁市安居区磨溪镇喜华村7处,持刀实施抢劫,抢得现金人民币10000元,邦顿牌手表一只。
2.2020年4月5日8时许,被告人郑某某以乘车为由,将出租车司机郭某某(女)骗至遂宁市安居区磨溪镇文星村12处,以语言威胁等手段实施抢劫,抢得现金人民币1500元。随后,被告人郑某某将被害人郭某某带至该村莲花寺寺庙厕所内,临时起意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3.2020年4月6日2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以乘车为由,将出租车司机罗某某骗至遂宁市安居区磨溪镇鱼加村4社处,持刀实施抢劫,抢得现金人民币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郑某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抢劫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建
检察官助理:孙星林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随案移送视听资料光盘15张;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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