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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抢劫案)_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9〕74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6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金厢镇**村委会**村**号。因抢劫嫌疑,于2019年6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于2019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初,被告人郑某某组织陈某甲、陈某乙、周某某、陈某丙、马某某(均另案处理)经密谋策划,决定在深圳市福田区皇岗口岸附近抢劫带人民币现金出境到香港的水客。在郑某某的安排下,陈某甲等人多次到水客派钱的地点皇**路段桥底工地踩点,周某某、陈某丙联系车辆探查逃跑路线。

2019年3月9日中午,陈某甲、陈某乙、马泽炳乘出租车前往现场,周某某、陈某丙乘车牌号为粤B3U****的小轿车在福田区**公司路边接应,后陈某丙返回,和被告人郑某某在深圳市罗湖区**宾馆等候。14时左右,陈某甲、陈某乙、马某某到达目的地,看到被害人程某某、黄某某后,随即用事先准备的枪状物威吓被害人,抢走两被害人的背包,后发现黄某某的包中钱不多,即将该背包和背包中的现金1470元港币丢回给黄某某,陈某甲持喷雾器向被害人的脸部喷射,致两人倒地,陈某甲、陈某乙、马某某持程某某装有现金134万元人民币的背包逃跑,和周某某汇合后乘粤B3U****车回到某某宾馆。抢得的现金被郑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马某某、周某某、陈某丙分赃,每人分得22万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抢的现金,背包等;2.书证:受、立案材料,身份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蔡某甲、蔡某乙等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程某某、黄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现场勘查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暴力方式抢劫财物,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丽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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