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珙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6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珙县巡场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6日被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窜至珙县巡场镇彩虹桥头农商银行ATM机存取款室,持一把尖刀抵住正在办理业务的王某某后背,欲对其实施抢劫,王某某当即挣脱跑开,郑某某随即逃离现场。4月5日,郑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系犯罪未遂,具有自首情节,应当分别依照《中和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宗杰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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