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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抢劫案)_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499号

               

被告人郑某某,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11990********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仪征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1月22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仪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朱晓改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初,被告人郑某某因赌博欠下债务,产生抢劫念头。2020年11月16日晚21时左右,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市大仪镇灵萱公园内,采取尾随、捂嘴、持刀威胁等手段,劫得被害人朱某某VIV0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50元),后又以发短信的方式威胁朱某某丈夫陈某某。

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家人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了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手机截图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周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供述与辩解;

5.仪征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仪征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强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仪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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