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93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工作单位:汕头市**文具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街道**路**号**房。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
辩护人陈志雁,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徐靖君,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4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郑某某自2014年开始与被害人杨某某经营的位于东莞市**加工店有生意来往,至2018年3月份止,郑某某共拖欠杨某某的加工店加工款275906元,后杨某某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郑某某归还加工款,经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调解郑某某连同利息及违约金需要支付杨某某加工款337984元。签订调解书后,郑某某自2018年11月30日开始至今拒不执行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的(2018)粤1971民初27287号民事调解书的义务,没有按时归还337984元给原告人杨某某。经杨某某申请,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裁定执行,郑某某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后,于2019年3月7日将名下位于博罗县**镇**村委会**大道**花园**栋**单元**房以52万人民币转移给他人,在转卖房产收到52万元卖房款后也没有履行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1971民初27287号民事调解书的义务,而是将卖房款用作别的用途,拒不归还杨某某的加工款,且郑某某也多次逾期拒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协助调查落实其商住房的问题,拒不执行法院的裁定。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被告人郑某某已于2019年12月11日在广东省汕头市**区**路**号**文具厂内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等书证,抓获视频等视听资料,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法,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履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代勇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材料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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