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74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住**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4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郑某某、戴某某(另案处理)与邵某某因租赁合同纠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经三门县人民法院裁定该协议有效,由郑某某、戴某某向邵某某支付租金30000元。因到期未收到租金,邵某某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5月28日三门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于5月29日向郑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相关法律文书。6月1日,三门县人民法院裁定查封郑某某所有的大众牌浙JK****、金杯牌浙JS****车辆,并以邮寄等方式向郑某某送达限期交出车辆通知书。被告人郑某某收到法院短信及邮寄文书后,一直未将车辆交付法院执行,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2020年11月4日,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移送函、请求确认调解协议的执行报告、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案件基本信息、机动车查封凭证、执行裁定书、限期交出车辆通知书、送达回证、专递邮件回执等法院执行案卷材料、车辆抵押合同、机动车信息及行车轨迹、认罪认罚材料、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戴某某、朱某某、董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泽远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