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镇检刑诉〔2020〕168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号,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幢**室。被告人郑某某因妨害公务于2010年8月1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11月30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郑某某与罗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决,由郑某某在(2019)浙021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返还罗某某借款本金150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人郑某某于2020年4月21日被镇海区人民法院告知其位于北仑区**地块的房屋拆迁款不得擅自处理,且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后被告人郑某某于2020年5月13日收到房屋拆迁款共计人民币3061765元,于次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王某某、谢某某、陈某某、赵某某账户共计人民币3055000元用以偿还其他债务,致使镇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10日抓获被告人郑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判决书、送达回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银行账户明细、谅解书、还款协议等;
2.证人陈某某、赵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杰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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