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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某某检公诉刑诉〔2019〕40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301197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镇**幢**室,住**镇**苑**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3月14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7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郑某某系**钢结构安装队的经营者和负责人。2017年9月10日,**钢结构安装队承包了惠州**码头一期工程的网架安装工作,并雇请岳某某、朱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杜某某、杨某某等六人从事该项工作。郑某某某所承包的该部分工程于2017年10月完工。但直至2018年2月15日为止郑某某尚拖欠岳某某等六名工人工资共计329950元人民币未支付。2018年4月8日,大亚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钢结构安装队发出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于2018年4月13日前支付全部工人工资,但郑某某仍采取逃匿的方法拒不支付工人工资。大亚湾区公安局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侦查,并依法对郑某某进行网上追逃。2019年3月14日,郑某某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旅馆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郑某某被抓获后,其家属于2019年3月19日在大亚湾劳动行政部门的见证下支付了六名工人的工资,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郑某某供述和辩解;4.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郑某某在审查逮捕阶段即已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了相应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郑某某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并建议适用缓刑。

此致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国儒

2019年10月11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被取保候审的处所为: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镇**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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