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一次(自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28日),同年2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7日至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19日,被告人郑某某任法人代表的海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乙方)与海口市**幼儿园(简称甲方)签订工程总造价为1620000元的“海口**幼儿园装修工程”合同,并约定乙方以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和包安全生产的形式承包该项目。合同签订后,郑某某以海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招用被害人黄某某等4名班组长,再由黄某某等4名班组长自行招用其他民工进行施工。从施工之日(即2017年3月18日开工)起,甲方以转账汇款的方式将工程款分6次结算给郑某某本人,由于工程量有所增加甲方实际支付乙方工程款总计人民币1813000 元。2017年8月18日,该项目竣工并交付使用,甲方也全部支付完工程款1813000元,但郑某某并未结清黄某某等4名班组长工资共计人民币165660元,而是采取搬家、手机关机的方式逃匿。2018年8月28日,海口市美兰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对郑某某拖欠民工工资案开展调查,分别于2018年9月21日和10月16日针对郑某某的欠薪行为依法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责令改正决定书》,但郑某某在指定的整改期限内既不出面说明原因也不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等相关材料、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证明、结算业务申请书及记账回执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王某某、卫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被害 人黄某某等人工资共计人民币165660元,并在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整改期间既未出面也未履行支付工资义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陈 艳
书 记 员:梁 玲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涉案财物见扣押清单,现存放于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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