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78********,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监利县**镇**村**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4月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本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被告人郑某某在武汉市汉阳区上黄金口57号成立汉阳区**服饰加工厂,先后招用工人20余名,后由于经营不善,拖欠邓某某等13名工人2018年9月至10月工资共计人民币101194元后逃匿,上述员工于2018年11月向武汉市汉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报案。2018年11月21日,武汉市汉阳区人力资源局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改正期限届满,被告人郑某某仍未支付拖欠工资。
2019年4月9日9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葛家车村二组**服装厂内被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亲属代其支付拖欠工资,并取得工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表、报案材料、武汉市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立案审批表、调查询问笔录、**服饰工资预算表、员工工资表、责令改正决定书及送达回执、送达文书照片、电话联系记录、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涉嫌拒不支付报酬犯罪案件移送书、领条、谅解书、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单等书证;2.被害人邓某某等人的陈述;3.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已支付被害人的劳动报酬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德胜
检察官助理 胡 雪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未羁押,联系方式13412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含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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