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持有、使用假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刑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8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镇**巷**号。曾因持有、使用假币,于2020年1月8日被广西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又因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1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入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飞鹅路昊天酒店1612号房。2020年1月7日,被告人郑某某在未退房的情况下离开柳州前往河池市宜州区。当日被告人郑某某因在广西河池市宜州区使用编号为Q7S2268536的假币被广西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2020年1月9日,因被告人郑某某连续两日未续租房费,昊天酒店即派酒店服务员对1612号房的客人物品进行清查并处理。在清理的过程中酒店服务员在1612号房的卫生间内发现被告人郑某某用白色毛巾盖住藏匿于此的面值为100元的疑似假人民币78张(编号为Q7S2268530的33张,编号为Q7S2268536的45张),共计7800元。经鉴定,78张编号分别为Q7S2268530和编号为Q7S2268536的人民币均为假币。2020年1月13日,公安机关在河池市宜州区拘留所内将被告人郑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货币管理制度,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持有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韦纳新

检察官助理:龚毅

2020年4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和检察卷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