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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挪用资金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二部刑诉〔2020〕Z44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5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村**号。因职务侵占嫌疑,于2020年4月2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资金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郑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郑某某于2013年7月15日与被害单位揭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下称自来水公司)签订代收水费协议书,为揭阳市自来水公司榕城区**办事处**社区水费代收员(非正式员工),负责领取水费单后向辖区内住户收取水费及附征附收费用,将收费上缴公司后从中按一定比例获得劳务费。2016年5月起,郑某某开始挪用代收款项,主要用于做生意及支付其儿子的医疗费用,至2019年底,郑某某共计挪用代收水费人民币566551.37元,自来水公司经过长期催收,郑某某于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0日、2020年2月28日归还共计人民币50000元。至报案时,郑某某未能归还挪用的代收款共人民币516551.37元。2020年4月1日,民警在揭阳市区将郑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人口信息、无违法前科证明、代收水费协议书复印件、**村收费明细表、郑某某代收手续费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2.被害单位代表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拒不退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伟潮

检察官助理:黄梓纯

2020年7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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