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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00197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10时许,被害人吴某某添加了一个冒充其领导汪某某的QQ号,吴某某根据对方指示向“广州**贸易有限公司”账户上汇款23.2万元,后该笔资金依次通过多个银行账户和支付宝层层转账,其中20万元最后转至被告人郑某某名下尾号5355的平安银行卡内,2019年12月19日11:45-11:54分,郑某某在明知该款是犯罪所得款,仍持该卡在平安银行漳州分行取走该笔20万元,随后将钱款交给男友张某甲(另案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银行交易流水、调取证据清单、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记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同案犯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搜查笔录;

7.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文

                                   检察官助理:曹奇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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