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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41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5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郑某某在明知钱款来源不明、可能是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以个人名义注册广州**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某),并开立银行账户给同案人(身份未核实)用于收取违法犯罪所得。事后,被告人郑某某收取同案人支付的好处费人民币2650元。

2019年6月23日9时许,被害人马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镇**学院**区**栋**宿舍接到自称天猫工作人员的来电(电话号码:5093331****),称马某某的个人信息被误录为天猫的VIP客户,让其根据要求进行操作,被害人马某某根据对方提示在携程和美团等平台借款人民币7000元后,通过微信分2笔(其中一笔3981元、另一笔2981元)共转账人民币6962元到同案人段某某(在逃)的光大银行账户(62149216********),同案人段某某收到上述款项后又分2笔(其中一笔3997元、另一笔2990元)共转账人民币6987元到同案人蒲某某(在逃)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48048966********),同案人蒲某某收到上述款项后,于2019年6月23日17时43分35秒转账人民币4213元,于同日18时11分8秒转账人民币3522元到广州**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440501580516********)。

2019年7月3日,公安民警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华峻网吧”抓获被告人郑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森华

2020年3月17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本案依法起获的手机1台,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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