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城检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委**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在明知谢某某(另案处理)的资金来源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提供银行账号给谢某某并帮助转移犯罪所得资金,从中非法获利。其中2019年10月10日郑某某通过自己卡号62284808580******中国农业银行卡帮助谢某某转移了被害人任某某被诈骗的6500元;2020年2月14日郑郑通过自己的卡号62366833800******中国建设银行卡帮助谢建侠转移了被害人赵某某被诈骗的100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宝健
检察官助理蔡行前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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