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二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6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乡**村**号,现住泉州市丰泽区**小区**幢**室。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7月期间,经联系好价格后,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区东湖新村24幢楼下,先后将自己名下的一套邮政储蓄银行银行卡(含配套U盾、手机号码卡、密码)卖给陌生“张姓”男子(另案处理),将他人名下的三套银行卡(含配套U盾、手机号码卡、密码)高价转卖给陌生男子“阿男”(另案处理)。经查,被告人郑某某出售的本人及他人名下银行卡接收诈骗款共计426200元(单位人民币,下同)。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郑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退出违法所得19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银行卡信息资料查询及交易明细、福建省行政执法暂扣(冻结)财物收据等;
2.证人证言:证人池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人、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使他人以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程轶寒
检察官助理 郑贤艺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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