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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放火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32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在四川省泸州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放火罪,2018年9月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后于2019年4月8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5月9日分别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期限至2019年5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31日16时许,在长沙市芙蓉区**街道**村**街处,被告人郑某某因饮酒后发酒疯,用打火机将路边堆放的垃圾点燃,并将起火后的垃圾推到被害人罗某某停在路边的一台大众小车上致其燃烧,后又将车子附近的部分生活垃圾推到燃烧的垃圾上助燃,最终致使该车被焚毁(经鉴定车辆价值人民币88011元)。当日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在本案实施危害行为时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扣押物品的照片、案发地点的照片、被烧坏财物的照片、机动车销售发票、大众维修报价单等书证、物证;2.鉴定意见;3.证人胡某某、全某某、程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致使公私财物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沫杉

2019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3册;

3.移送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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