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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故意伤害、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79********, 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县****局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县**镇*****小区***栋*门***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盗窃,于1998年4月6日被唐山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月18日被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2019年12月11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2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同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滦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津AD28063小型新能源汽车行驶至滦南县倴城镇二贸市场东门口时,因停车问题与被害人茆某某发生冲突并互殴,在互殴过程中,被告人郑某某用拳头殴打被害人茆某某鼻部致伤,经滦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临床鉴定属轻伤二级。滦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发现被告人郑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遂将其交给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理,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将被告人郑某某带至滦南县中医院采集了血样,后经天津市天永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郑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70.6mg/l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说明等;

    2.证人张某甲、岑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茆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滦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临床鉴定书、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

7.监控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秀卫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滦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随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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